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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浪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7-10-28  

						                                                 关于广州浪奇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广州市浪奇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对广州浪奇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南路 50 号 1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傅勇国
    注册资本:22,289.7297 万元
    主营业务: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塑料薄膜制造(仅
限分支机构经营);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塑料保护膜制造
(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其他仓
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批发
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场地租
赁(不含仓储);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软件服务;软件开发。
    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塑集团”)与广州浪奇受同一
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且公司董事长傅勇国先生同时担任广
塑集团董事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三)
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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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财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广塑集团净资产为 32,763.32 万元。2016 年度,
广塑集团营业收入为 260,707.09 万元、净利润为 1,415.32 万元。财务状况稳健,
经营情况正常。

       2、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广州浪奇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化公
司”)拟向广塑集团销售直链烷基苯。
    (1)交易标的:奇化公司拟向广塑集团销售直链烷基苯 1,900 吨,销售总
额暂定为 1,600.42 万元,具体销售总额以订单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准。符合公司丰
富销售产品结构的总体规划及客户需求。
    (2)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180 天银行承兑汇票或现金,每月月末前支付
当月的货款;或货款以国内信用证结算,由广塑集团向银行申请开立以奇化公司
为受益人的国内信用证,付款期限为 6 个月。
    (3)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关联交易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提
交相应的权力机构审批,自有权审批机构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4)履行合同的期限和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奇化公司在化工产品销售上,向广塑集团提供与其他客户一样的产品报价,
现双方拟协定直链烷基苯交易价格暂定为 8,410 元/吨至 8,452 元/吨之间。因直链
烷基苯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具体交易价格以订单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准。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广州浪奇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关联董事
傅勇国、黄兆斌和符荣武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非关联董事以 4 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项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李峻峰先生、王丽娟女士和黄强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
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
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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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奇化公司目前正在业务拓展阶段,向包括关联方广塑集团在内的客户销售与
其他客户同等价格的化工产品有利于拓宽产品销路。
    上述关联交易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
况影响不大,不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上述交易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
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交易的内容、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进行了核查,相关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协商确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也不会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广州浪奇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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