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州浪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年3月)2019-03-23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本公司 2019 年 3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
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
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2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