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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浪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年3月)2019-03-23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本公司 2019 年 3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之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
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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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指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
推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
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临时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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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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