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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岭南控股:董事长工作细则(2018年4月)2018-04-18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的职
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董事长在重大
经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
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
    (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心胸广阔,善于协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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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与出资人、董事会内部、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能够组织并发挥董事会集体
领导作用;
    (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
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
能够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
养,知人善用、廉洁奉公;
    (七)熟悉并遵守国有企业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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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七条 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公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文件,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管理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长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由《广州岭南集团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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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
事项按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应监事会要求
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问题。
    第十三条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不能履职或空缺期间,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
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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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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