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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岭南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修订对比表2019-04-11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
                                          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未公开信息,是指涉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
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
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但不限于: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括但不限于: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级管理人员;
息的单位和个人;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   内幕信息的人员;
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
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
员;                                      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六)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   员;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 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    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
责人)和经办人;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
(七) 因其他工作原因获悉内部信息的单位     责人)和经办人;
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人员、审计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
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
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八)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
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      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
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
                                            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外报送内幕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信息的,应确保与被报送人签署保密协议或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外报
书面告知被报送人保密义务,对于没有合理      送内幕信息的,应确保与被报送人签署保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      协议或书面告知被报送人保密义务,对于没
拒绝。                                      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
                                            应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对外报送内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对外报送内
幕信息时,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所      幕信息时,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情况,并及时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情况,及时填
将备案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备案情况书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 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董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记录商议筹划、
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新增:第九条     内幕信息报告、审核、披露
                                            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派
                                            至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相关人
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按
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二)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资料进行评估、审核;
(三)对于需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应
及时进行履行信息披露;对于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事项,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新增: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
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
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
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
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
新增: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
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