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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 太 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1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南湖路 58 号南苑大厦 10 楼


    电话:025-86467878   传真:025-84227822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红太阳股份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太阳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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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2016 年 5 月 3 日发布

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经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表决方式、会议登记

办法和其他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时,在南京市江宁区竹山南路 58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2017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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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寿海先

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

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4名,

代 表 股 份 420,674 , 665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580,772,873 股 的

72.43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名,代表股

份382,734,4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65.9009%;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名,代表股份37,940,234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6.5327%;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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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40,245,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0,772,873股的

6.9297%。


      2.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

司截止 2017 年 5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

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 2016 年

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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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

案》。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 2017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额度

的议案》。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互保的议

案》。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

规划》。


      (1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没有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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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

事对现场会议投票进行了清点,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投票的表决结

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

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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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贾政和                            章     茜



                                           吴庭祥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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