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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 太 阳: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5-11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7 年 3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制订,
        2017 年 5 月 10 日经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南京红太阳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机制,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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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间隔期间: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进行重
大投资、收购资产、资产抵押、购买设备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事
项发生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连续 2 年为负;(5)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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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年度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拟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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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连续两年分红水平低,董事会需详细披露该等
情形的原因,独立董事需就该等情形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
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
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
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发表
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