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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 太 阳: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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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积极出席公司2018年度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并认
真审议各项议案,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
规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就
2018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报告期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独立董
          应参加董   席董事   式参加董   席董事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东大会
事姓名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次数

管亚梅       11        3         8           0      0           否             3

黄   辉      11        3         8           0      0           否             3

涂   勇      11        3         8           0      0           否             3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独立董事关于拟收购阿根廷Ruralco公司60%股权的独立
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1、本次公司拟收购阿根廷Ruralco公司60%股权事项符合公司自
身国际市场发展的战略。
      2、本次公司拟收购阿根廷Ruralco公司60%股权事项不涉及关联
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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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收购阿根廷Ruralco公司60%股权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拟审议事项的事前同意函(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
交的相关议案,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本人同意将
下列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
    1、《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3、《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因素,该预案是合理的;
    2、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3、本人同意《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独立意见(第七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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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2、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
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3、本人同意《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经审阅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红太阳种业有限公司
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重庆中邦科
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污水处理供应协议》、安徽国星生物化
学有限公司与安徽红太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和
《水、电、汽供应协议》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
在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
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人同意将《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过程中公司需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执行,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
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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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2017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公司批准的与子公司互保额度为19.70亿元,占公司2017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46%;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的 互 保 金 额 为 84,813.89 万 元 , 占 公 司 2017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5.70%。
     (2)公司批准的与南一农集团互保额度为15.00亿元,占公司
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76%。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南一
农集团的担保金额为128,65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23.81%。
     (3)公司批准的与红太阳集团互保额度为4.90亿元,占公司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07%。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红太阳集
团的担保金额为30,50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65%。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已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
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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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独立董事关于确定201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额度的独立
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公司及子公司的互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
利用的需要,有助于促进公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循环,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互保事项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的互保,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人同意将《关于确定201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
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互保的独
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公司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互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有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公
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循环,支持公司业务做大做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关联交易
事项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
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互
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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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独立董事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在审计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坚持独立审计准
则,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
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2、本人同意将《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报
告期内三会决策程序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进行了了解,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活动涵盖了公司运营
的各项业务环节,能有效保证公司规范、安全、顺畅的运行,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2、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公司对子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具有
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本人同意《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
薪酬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绩效考核机制,符合公司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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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无异议;
    3、本人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
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山东科信生物化学有
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公司受让柳振芳、谢德明持有山东科信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
股权,主要是为了优化法人治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决策效率;
    2、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其定价依据是客观
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山东科信生物化学有限公
司部分股权事项。
    (十三)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是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建议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
    2、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人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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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
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
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
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提名杨寿海先生、杨春华女士、夏曙先生、张爱娟女士、
赵晓华先生、方红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
意提名管亚梅女士、黄辉先生、涂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十五)独立董事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宁波产融创享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公司拟以自筹资金10亿元人民币参与投资设立宁波产融创享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的是为了借助合伙企业的平台优势、专
业团队优势和项目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强化产业协同,增加投
资收益,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和价值,且该投资是基于充分保障公
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
宁波产融创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
    (十六)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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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次会议)
    1、本次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
    2、公司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选举杨寿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本
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杨寿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与
技能、经营管理经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杨寿海先生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我们认为,杨寿海先生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选举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人选表示同意。
    (十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
见(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选举夏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本
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夏曙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与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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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经营管理经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夏曙先生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我们认为,夏曙先生具备担任公司
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选举的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人选表示同
意。
       (十九)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的独立意见(第八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聘任夏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本次聘任是在充分
了解夏曙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与技能、经营管理经
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夏曙先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总经理的情形。我们认为,夏曙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人选表示同意。
       (二十)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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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聘任张爱娟女士、聘任王红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聘任张兰平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聘任詹燚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张爱娟女士、王红明先生、张兰平先生、詹燚
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与技能、经营管理经验等情况
后作出的,未发现张爱娟女士、王红明先生、张兰平先生、詹燚先生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张
爱娟女士、王红明先生、张兰平先生、詹燚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表示同意。
       (二十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聘任唐志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次聘任是
在充分了解唐志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与技能、经
营管理经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唐志军先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唐志军先生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等任职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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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表示同意。
    (二十二)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拟审议事项的事前同意函(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
交的相关议案,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本人同意将
下列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1、《关于调整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二十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充
分征求了员工的意见,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员
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
约束机制,能够有效调动经营管理层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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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
康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同意
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十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互保额
度的独立意见(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1、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互保及额度调整事项属于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有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促
进公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循环,支持公司业务做大做强,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关联交易
事项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
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人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互保额度
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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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
尽责原则,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公司批准的与子公司互保额度为337,000.00万元,占公司
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2.37%;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与子公
司之间的互保金额为87,302.65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6%。
     (2)公司批准的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
农集团”)互保额度为200,00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37.02%。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南一农集团的担保金额为
137,65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48%。
     (3)公司批准的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
团”)互保额度为49,00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9.07% 。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公 司 对 红 太 阳 集 团 的 担 保 金 额 为
28,50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27%。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已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
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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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的独立意见(第八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聘任陈新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是在
充分了解陈新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与技能、经营
管理经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陈新春先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陈新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聘任陈新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陈新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表示同意,
任期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十七)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第八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
    1、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要求。
    2、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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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4、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十八)独立董事关于夏曙先生辞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
经理等职务的核查意见(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我们对夏曙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进行了
认真审核。经核查,因工作调整原因,夏曙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
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其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
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夏曙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辞职
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夏曙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夏曙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副
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二十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
意见(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选举公司现任董事张爱娟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副董事长,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张爱娟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专业知识与技能、经营管理经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张爱娟
女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我们认为,张
爱娟女士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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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选举的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人选表示同
意。
       (三十)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的独立意见(第八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聘任陈新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本次聘任是在充
分了解陈新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与技能、经营管
理经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陈新春先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我们认为,陈新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
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人选表示同意。
       (三十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的独立意见(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聘任吴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是在充
分了解吴敏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与技能、经营管理
经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吴敏女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吴敏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聘任吴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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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人选表示同意。
    (三十二)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名陈新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陈新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专业知识与技能、经营管理经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陈新春先生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认为,陈新春
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提名陈新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名陈新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表示同意,并提同意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三十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100%
股权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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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
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
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
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3、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收购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事项表示同意,并提同意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十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100%
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1、我们已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
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息前
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进行了事前认可。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
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
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
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4、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实现公司产
业链协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且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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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可行,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
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5、我们对公司收购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表示同
意,并提同意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日常工作情况
    1、2018年,我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了
解和检查,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确保公司管理规范高效和
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2、对经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均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
核,并进行调研和考察,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审计情况进行现场沟通。在2018年年报的审
计过程中,我们对年审会计师提交的审计计划提出了建议,并注重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持续沟通,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在年报编制过
程中切实履行了职责。
    四、其他工作
    2018年,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公司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异议,没有
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我们在2018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2019年我们将不断学
习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继续以忠实、勤勉、独立、公正为原则,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水平不
断提高,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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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管亚梅

                                              黄   辉

                                              涂   勇


                         签署日期: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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