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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 太 阳: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函2019-04-09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南京红太阳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参加了2019年
4月8日在南京市江宁区竹山南路5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拟审议事项的事前同意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
交的相关议案,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本人同意将
下列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讨论:
    1、《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2、《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因素,该预案是合理的;
    2、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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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同意《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独立意见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2、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
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3、本人同意《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安徽红太
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和《水、电、汽供应协议》、
公司与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等相关
资料,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
行的,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2、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人同意将《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过程中公司需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执行,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
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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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2018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公司批准的与子公司互保额度为33.70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72.67%;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
互保金额为13.95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08%。
    2、公司批准的与南一农集团互保额度为20.00亿元,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3.1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南一农集
团的担保金额为18.68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8%。
    3、公司批准的与红太阳集团互保额度为10.00亿元,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56%。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红太阳集
团的担保金额为9.98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52%。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已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
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关于确定2019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的互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
利用的需要,有助于促进公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循环,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互保事项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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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的互保,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人同意将《关于确定2019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
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在审计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坚持独立审计准
则,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
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2、本人同意将《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
报告期内三会决策程序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进行了了解,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活动涵盖了公司运
营的各项业务环节,能有效保证公司规范、安全、顺畅的运行,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2、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公司对子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具有
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本人同意《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
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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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绩效考核机制,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无异议;
    3、本人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
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
意见
    1、本次增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增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其交易价格是客观
合理的,增资前后重庆华歌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没
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本次增资符合公司产业链战略布局和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
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4、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增资事项。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
关财务报表数据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
数据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以及会计
政策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实际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
有关财务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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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管亚梅

                                                     黄   辉

                                                     涂   勇


                                签署日期: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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