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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紫学: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11-14  

						                                                        关于厦 门紫光 学 大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度第 三次 临时股东 大会之 法 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紫光
学大”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7 年 11 月 13 日
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为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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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 门紫光 学 大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度第 三次 临时股东 大会之 法 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
于公司召开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
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 14:30 起;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2 日—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2 日 15:00-2017 年 11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017 年 11 月 13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 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清华科
技园科技大厦 D 座 5 层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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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度第 三次 临时股东 大会之 法 律意见书




下统称“股东”)情况的核查,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2,186,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23.06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122,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22.9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验证其身份。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0.0663%。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部分监事;(3)
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除上述《关于公司召开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中提及的议案
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本次议案提出之股东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提出议案的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
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及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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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度第 三次 临时股东 大会之 法 律意见书




合并统计结果,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22,164,836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31%;反对股份为 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21,5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 529,4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0973%;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21,500 股,占参加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9027%。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刁月霞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22,164,836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31%;反对股份为 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21,5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 529,4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0973%;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21,500 股,占参加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902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两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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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度第 三次 临时股东 大会之 法 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勇辉




    见证律师(签字):


                                          刘翠娥




                                          杨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