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6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8--38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4 日—2018 年 11 月 15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5:00 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
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390,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62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
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390,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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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20,20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34%。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邀请的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39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20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39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20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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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39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20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泳仪、马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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