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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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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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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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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2019)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1310 号

致: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注册成立,依法在中国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版集团”、“申请人”、

“收购人”)的委托,就广东省商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商贸

集团”)将其持有的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广弘资产”)

51%国有股权整体划转至广版集团,广版集团为此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下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它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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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广版集团提供的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广版集团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审查有关书面文

件和资料后,本所基于下列假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广版集团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广版集团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所需要的文件和复印件,并且已经将全部相关事实向本所披

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2、广版集团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广版集团向本所提供的所有契约性文件均经当事各签约方依

法授权、签字盖章并已生效;

       4、广版集团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字与盖章是真实

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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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上述各份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各合法持有人持有;

       6、任何文件的当事人均没有发生资不抵债,也没有进入停业、

解散、清算、破产、重组、和解、整顿或类似程序。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

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广版集团、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为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

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

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我们不保证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某些

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涉及必须援引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信用评估、报告书等专业事项的,本所均采用广版集团提供的其他中

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并不对其发表意见。同时,本所律师对该

等专业文件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与确认。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文

件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项有关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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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其他事务不发表任何意见,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外传及用于佐

证、说明其他问题等任何目的,同时本所也不对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

其他目的承担任何责任。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

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分解使用。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广版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广版

集团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455858644D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谭君铁
            注册资本                                           88000万人民币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水荫路11号
                                  国家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托管、资产
                                  重组,实物租赁、物业租赁与管理,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
            经营范围
                                  营)与管理,酒店投资与管理并开展相关的投资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1年03月02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股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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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企业年报信息                         已公示 2014、2015、2016、2017 年度报告


       2、广版集团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广版集团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广版集团不存在下

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广版集团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独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版集团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述的各种情形,也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广版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申请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 63 条规定的豁免情形

       (一)本次收购情况

       1、本次收购前,商贸集团持有广弘资产 51%股权,商贸集团为

广弘资产的控股股东,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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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委)持有商贸集团 100%股权,省国资委是实际控制人。

       2、广弘资产持有上市公司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

弘控股”)51.5%股份,并通过广东省禽畜生产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

弘控股 1.94%股份;商贸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广弘控股股份。

       3、2019 年 2 月 2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粤办会函

【2019】26 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原则同意由省委

宣传部会同省国资委共同拟订的《关于将省商贸控股集团持有广弘资

产经营公司的 51%国有股权整体划转给省广版集团的工作方案》。

       本次国有股权整体划转后,广版集团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将

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要求,申请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豁免要约收购的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 6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

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

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

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

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准本次划转,申请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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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取得股份是合法有效的,申请免于发出要约义务豁免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第 63 条规定的豁免条件。




       三、本次划转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一)本次划转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粤办会函【2019】26

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原则同意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

国资委共同拟订的《关于将省商贸控股集团持有广弘资产经营公司的

51%国有股权整体划转给省出版集团的工作方案》。

       2、2019 年 2 月 12 日,广版集团向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南方传媒”)发出粤出集司【2019】23 号《关于接受无偿

划转国有股权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将商贸集团

所持广弘资产 51%股权无偿划转至广版集团。广版集团将尽快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并按照出具的《承诺函》履行与同业

竞争相关承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传媒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南方传媒股东大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2019 年 2 月 22 日,经商贸集团党委研究决定,同意将商贸

集团持有的广弘资产 51%国有股权整体划转给广版集团。2019 年 2 月

22 日,商贸集团董事会以传签方式对商贸集团持有的广弘资产 51%

国有股权整体划转给广版集团的议案进行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决议,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同意将商贸集团持有的广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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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51%国有股权整体划转至广版集团,并依法依规、严格按规定程序

做好股权划转相关工作。2019 年 2 月 21 日,广版集团召开党委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弘资产 51%国有股权划转的相关事项,决议: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决定接收商贸集团持有的广弘

资产 51%国有股权,并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股权接收相

关工作。原则通过拟与商贸集团签署《商贸集团与广版集团关于广弘

资产 51%国有股权划转协议》。

               5、2019 年 2 月 21 日,广版集团以现场方式召开 2019 年第

二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广弘资产 51%股权划转

的有关事项,决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决定接收

商贸集团持有的广弘资产 51%国有股权,并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规定

程序做好股权接收相关工作。原则通过拟与商贸集团签署《商贸集团

与广版集团关于广弘资产 51%国有股权划转协议》。

       (二)本次划转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1、本次划转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

请的核准。

       2、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

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

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本次划转已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尚需向

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本次申请豁免发出要约收购义务,已经履

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但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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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尚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集中。



       四、本次划转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本次划转已经获得现阶段各方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本次划转不以终止广弘控股的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在

本次划转实施后,广弘控股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股票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

件。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广弘资产持有广弘控股 300669932.00

股,其中限售股股数 1,410,412 股。本次收购是划转导致的间接收购,

上述股份限售情形不影响本次收购的进行。

       5、商贸集团与广版集团已经签署《关于广江省广弘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 51%国有股权划转协议》,协议对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

划转标的及基准日,职工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理,交割等事项作出了约

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中国证监会豁免

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集中外,本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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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19          年      2    月      13     日,南方传媒董事会发布《关

于控股股东接受无偿划转国有股权的公告》。

                  2、2019 年 2 月 13 日,广弘控股董事会发布《关于控股

股东的股东国有股权整体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申请人已经通过南方传媒、广弘控股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止,申请人及广弘控股已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本次无偿划转及申请豁免发出要约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申请人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依法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独立性

       广版集团出具《关于保持广弘控股独立性的承诺函》,就本次划

转完成后保持广弘控股独立性作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广弘

控股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广弘控股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广弘控股经营

决策、损害广弘控股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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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广弘控股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

金。

       2、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广弘控股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广弘控股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广弘控股之间的同业竞争,保证广弘控股及其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广版集团出具《关于避免与广弘控股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承诺:

       “1、本次无偿划转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广弘控股形成以

图书发行业务为主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在 2019 年内开始筹划本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广弘控股同业竞争业务整合工作,并承诺在三年内

完成,解决本公司及下述子公司与广弘控股的同业竞争问题。

       2、对于广弘控股存在的图书发行业务与本公司及下述子公司构

成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采取资产注入、资产置换、剥离处置等方式

在三年内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

       (三)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广版集团出具《关于规范与广弘控股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 广版集团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广弘控股在业务经营

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控制的除广弘控股(包括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

的其他下属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2、 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广弘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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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广弘控股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

易,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股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

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上述承诺于广版集团对广弘控股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均合法有效,上述承诺得到切

实履行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避免收购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规范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七、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申请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在本次划转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期间

未持有广弘控股股份。

       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中介机构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证券”《关于买卖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的自查报告》,除长城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存在买

卖广弘控股股票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为长城证券提供融资

业务客户发生的交易行为,非长城证券买卖广弘控股股份行为),长

城证券及经办项目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该收购事项发生前 6 个月内,

均没有违规买卖广弘控股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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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收购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

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收购人亦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理由真实、合法,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三)本次收购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申请人尚

须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申请无异议,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机

构申报集中。

       (四)本次收购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必要的

法定程序,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申请无异议,向国务院反

垄断机构申报集中。

       (五)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披露,

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申请人尚需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豁免申请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后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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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均合法有效,上述承诺得到

切实履行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避免收购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规范收购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

                  (七)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经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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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版集团有限公司申

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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