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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9-43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

15:00至2019年11月14日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
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9 年 10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397,33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62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
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390,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62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
0.001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27,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4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397,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 对 0 股 ,占 出席 本次股 东大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40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397,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 对 0 股 ,占 出席 本次股 东大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40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漫银、林勋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
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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