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7-24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 A 公告编号:2017-25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恒运债”或
“本期债券”)2017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27日,凡在2017年7月27日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7月27日卖
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发
行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简称“15 恒运债”、“本
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51)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将期满 2 年。根据本公司“15
恒运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恒运债,112251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
4、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5、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人民币5亿元,票面利率为4.19%。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起息日:2015年7月28日。
8、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7月28日(如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限
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
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2、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
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
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
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
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
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
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
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5
月18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17、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15恒运债”票面利率为4.19%,本次付息每1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15
恒运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3.5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71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27日。
2、本次除息日:2017年7月28日。
3、本次付息资金到帐日:2017年7月28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7月2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恒运债”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萝岗区西基工业区西基路
办公地址: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 235 号恒运大厦 6-6M 层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
联系人:蔡澄
电话:020-82208085
传真:020-82068358
邮政编码:510730
2、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项目主办人:朱强、张健
项目组其他人员:何浩宇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邮政编码:518026
(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蔚
电话:020-23385004
邮政编码:5106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