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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关于“14恒运0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7-08-23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 A        公告编号:2017—037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 恒运 01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恒运0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发行人”)公告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

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期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25,简称“14 恒运 01”)存续

期间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

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5.78%,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本公司选

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 5.78%,并在债

券存续期内后 2 年内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自本公司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

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

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

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3、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

恒运 01”。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期: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9 月 18 日。

    7、若投资者有意向回售债券,可电话咨询:020-82208085。




   本公司现将关于“14 恒运 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14 恒运 01”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 恒运 01

    3、债券代码:112225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00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品种和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78%,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4 年 9 月 18 日。

    9、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18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

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9 月 18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

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

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

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

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

(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

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

续期限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

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本次债券的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届

时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售提示性公告。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
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债

券持有人,被视为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

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大公国际 2017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跟

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14恒运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提示: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

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4 恒运 01”并接受本公司做

出的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3、回售申报期: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

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9 月 18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9 月 18 日至 2017 年 9 月 17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5.78%。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4 恒运 01”派发利息为 57.80 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6.2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

利息为 52.02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4 恒运

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

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4恒运01”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期收

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

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

      联系地址: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6M层

      邮政编码:510730

     联系人:蔡澄

      电话:020-82208085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0楼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人: 刘 蔚

 电话号码:020-23385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