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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关于“15恒运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8-07-04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 A         公告编号:2018-028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 恒运 01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恒运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
                    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发行人”)公告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
权在本期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51,简称“15 恒运债”)存续期间决定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不调整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4.19%。
    2、根据《募集说明书》,自本公司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
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
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
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的决定。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4、回售申报期:2018 年 7 月 2 日至 2018 年 7 月 4 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7 月 30 日。
    6、“15 恒运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7、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
恒运债”。2018 年 7 月 3 日,“15 恒运债”的收盘价为 99.80 元/张,略低于回
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本公告仅对“15 恒运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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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 恒运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
细信息,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9、本次回售资金到账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 恒运债”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7 月 30 日。


   公司现将关于“15 恒运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15 恒运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3、债券代码:112251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00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4.19%,发行人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4.19%。
   8、起息日:2015 年 7 月 28 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
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7月2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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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
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
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
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
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5、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16、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大公评级 2018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跟
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4.19%,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
末,本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4.19%。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15恒运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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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回售申报期:2018 年 7 月 2 日至 2018 年 7 月 4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
  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7 月 30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7 月 28 日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4.19%。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5 恒运债”派发利息为 41.90 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3.52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
  利息为 37.71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5 恒运债”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
  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5恒运债”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申报当日
  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安 排
                               发布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和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
      2018年7月2日
                               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和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
      2018年7月3日
                               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和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
      2018年7月4日
                               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4日     本次回售登记申报期
        2018年7月6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年7月27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8年7月30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5恒运债”完成
                                        4
           时间                                 安   排
                           资金清算交割
   七、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
    联系地址: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 235 号恒运大厦 6-6M 层
    邮政编码:510730
    联系人:蔡澄
    电话:020-82208085

    2、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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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项目主办人:朱强、张健
项目组其他人员:何浩宇
电话:0755-82943666
邮政编码:518026
(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0层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人:曹林丽
联系电话:020-2338501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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