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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8-046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恒运01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凡在 2018 年 9 月 17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9 月 17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
人”)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发行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4 恒运 01”、“本期债券”)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将期满 4 年。根据《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
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 恒运 01
    3、发行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12225
    5、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元,债券余额 5 亿元
    6、发行价格:100 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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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债券利率:5.78%,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第 3 年末,发行人未上调票面利率,后
两年票面利率仍为 5.78%。
    9、起息日:2014 年 9 月 18 日。
    10、年付息次数:1 次
    11、每张派息额:人民币 5.78 元(含税)
    12、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5.78%
    13、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9 月 18 日
    14、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18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9 月 18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信用等级:根据大公国际 2018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
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17、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
率公告》,“14 恒运 01”的票面利率为 5.78%,每手“14 恒运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2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02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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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息日:2018 年 9 月 18 日
    3、付息日:2018 年 9 月 18 日
    4、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9 月 18 日
    5、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5.78%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9 月 1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恒运 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
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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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
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
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 235 号恒运大厦 6-6M 层
    邮编: 510730
    联系人: 蔡澄
    咨询电话: 020-82208085
    传真: 020-82068358
    八、相关机构
    1、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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