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关于更换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公告2018-09-19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 A 公告编号:2018—047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 恒运 01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简称“该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本公司
关于出售广州证券股权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等规
定出具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相关
文件。
上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祝志群律师和郑怡玲律师,今
1
日,收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更换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现由于签字律师郑怡玲近
期与该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祝志群律师和
余晓律师,并由变更后的律师继续为本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
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署名。本次签字律师的变更不影响该所已制作、
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不影响该所与本公司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正常执行。
该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确认,该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对更换
律师前该所关于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均无异
议,予以认可。
本次更换签字律师不涉及对此前公告的披露文件的变更。
备查文件
1、《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更换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2、《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无异议函》。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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