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穗恒运A:关于更换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公告2018-09-19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 A     公告编号:2018—047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 恒运 01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简称“该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本公司

关于出售广州证券股权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等规

定出具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相关

文件。

    上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祝志群律师和郑怡玲律师,今

                                1
日,收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更换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现由于签字律师郑怡玲近

期与该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祝志群律师和

余晓律师,并由变更后的律师继续为本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

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署名。本次签字律师的变更不影响该所已制作、

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不影响该所与本公司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正常执行。

    该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确认,该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对更换

律师前该所关于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均无异

议,予以认可。

    本次更换签字律师不涉及对此前公告的披露文件的变更。

    备查文件

    1、《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更换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2、《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无异议函》。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