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 年 1 月修订)》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认真核实了《公司 2018 年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部 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 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执行和监督的现 状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计划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内部控制需 要;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监事会对董事会自我评价 报告没有异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