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9-015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 恒运 01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企业会计政策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 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 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 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公司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首次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新修 订的22号、23号、24号、37号准则相关规定。除上述内容外,公司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 如下: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 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 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 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 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 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 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 细项目。 (10)“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主要变更 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法”改为“预 期信用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 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 风险管理活动。 (4)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除报表科目列报调整及比较数据调整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 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 策变更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报表科目列报调整项目名称和金额具体如下: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受影响的项目 调整前 调整金额 调整后 资产合计 318,685,558.15 318,685,558.15 其中:应收票据 4,728,580.37 -4,728,580.37 应收账款 313,956,977.78 -313,956,977.78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318,685,558.15 318,685,558.15 负债合计 605,754,478.80 605,754,478.80 其中:应付账款 540,188,184.09 -540,188,184.09 4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540,188,184.09 540,188,184.09 其他应付款 33,182,845.16 32,383,449.55 65,566,294.71 应付利息 32,286,654.62 -32,286,654.62 应付股利 96,794.93 -96,794.93 2、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 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公司自2019年1 月1日起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 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上述新准则实施 预计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首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 报表科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金额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前 会计政策变更后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影响报表科目及 可供出售金融 其他权益工 618,145,000.00 618,145,000.00 金额 资产 具投资 以上报表科目调整仅为资产科目的重分类调整,对公司留存收益无 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5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 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法规,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 可靠、更相关; 2、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