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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9-015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 恒运 01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企业会计政策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

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

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
       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公司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首次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新修

订的22号、23号、24号、37号准则相关规定。除上述内容外,公司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

如下: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

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

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

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

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

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

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

细项目。

    (10)“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主要变更

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法”改为“预

期信用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

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

风险管理活动。

     (4)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除报表科目列报调整及比较数据调整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

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

策变更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报表科目列报调整项目名称和金额具体如下: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受影响的项目
                         调整前               调整金额           调整后

       资产合计          318,685,558.15                          318,685,558.15

其中:应收票据             4,728,580.37          -4,728,580.37

应收账款                 313,956,977.78        -313,956,977.78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318,685,558.15    318,685,558.15

       负债合计          605,754,478.80                          605,754,478.80

其中:应付账款           540,188,184.09        -540,188,184.09



                                   4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540,188,184.09        540,188,184.09

其他应付款                      33,182,845.16           32,383,449.55      65,566,294.71

应付利息                        32,286,654.62       -32,286,654.62

应付股利                            96,794.93              -96,794.93


     2、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

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公司自2019年1

月1日起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

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上述新准则实施

预计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首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

报表科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金额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前                        会计政策变更后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影响报表科目及       可供出售金融                        其他权益工
                                       618,145,000.00                      618,145,000.00
    金额             资产                                具投资

     以上报表科目调整仅为资产科目的重分类调整,对公司留存收益无

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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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

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法规,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

可靠、更相关;

    2、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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