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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03-29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

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利润分配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选聘,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在 2019 年变更公司审计机构,不

再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公

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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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请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和内控

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 93 万元,期限一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控机制制定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合理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

披露、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等重大事项合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和对外担保活动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

发[2005]120号文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严格执行。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

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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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以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使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

    2、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江 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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