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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9-11-14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 A    公告编号:2019—058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13日,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钟英华先生、简小方先生、

朱晓文先生、林毅建先生回避表决)。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

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锦泽公司,简称“恒建投公司”)按

其出资比例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广州壹龙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壹龙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98

亿元(含)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恒建投公司是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区

投控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公司,其中,本公司占股 58%,开

发区投控公司占股 42%。壹龙公司为恒建投公司与开发区投控公

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公司,其中恒建投公司占股 99%,开发区投控
公司占股 1%。

   壹龙公司在建“锦泽大厦”项目概算 2.99 亿元,公司注册

资本 1 亿元,项目处于开发建设阶段,暂未有销售计划,为保证

壹龙公司建设资金需要,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向壹龙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合计不超过 2 亿元。其中:恒建投公司按其出资比例 99%

向壹龙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98 亿元(含)的借款,开发区投

资控股公司按出资比例 1%向壹龙公司提供不超过 0.02 亿元(含)

的借款。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执行,借款期限为三

年。

    本次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且被资助

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同时截至本公告

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含此次财务资助),

公司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创意大厦 B1 栋主楼 902A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业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审计,截止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壹龙公司总资产为 14,507.14 万元,负
债总额为 4,955.96 万元,净资产为 9,551.18 万元。2018 年度,
壹龙公司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为-101.74 万元。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创意大厦 B1 栋 9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煌
    注册资本:504,182.5490 万元
    经营范围: 商务服务业
    2018 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为 945,964 万元,负债总额为 231,024 万元,净资产
为 714,940 万元。2018 年度营业收入 17,808 万元,净利润为
3,674 万元。
    关联关系:开发区投控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开发区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恒建投公司为本公司及开发
区投控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子公司(本公司占股 58%,开发区投控
公司占股 42%)。壹龙公司为恒建投公司与开发区投控公司共同
投资成立子公司(恒建投公司占股 99%,开发区投控公司占股 1%)。
    四、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用途:此次向壹龙公司提供的借款将用于项目
开发建设以及归还为项目建设需要取得的金融机构贷款。
       2、本次财务资助额度:总额度不超过 2 亿元。其中:恒建
投公司不超过 1.98 亿元,开发区投控公司不超过 0.02 亿。
       3、借款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借款期限:资金实际拨付之日起不超过 3 年,可提前还
款。
       五、本次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由被资助对象壹龙公司的各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提供,壹龙公司作为恒建投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恒建投公司在

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

风险控制。因此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

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恒建投公司本次为其控股子公司壹龙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并且壹龙公司其他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向其提

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壹龙公司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确保项目建

设的顺利进行。恒建设公司能够对其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

控,上述财务资助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恒建投公司本

次为其子公司壹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恒建投公司本次为其子公司壹龙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并且壹龙公司其他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向其提供财
务资助,有助于壹龙公司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的

顺利进行,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且董事会审议的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恒建设公司能够对其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上述财务资助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同意恒建投公司

本次为其子公司壹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八、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在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会发生如

下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集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