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11-1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有关议案,
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恒建投公
司”)本次为其子公司广州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壹龙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且壹龙公司其他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向其
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壹龙公司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确保项目建设
的顺利进行,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且董事会审议的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恒建设公司能够对其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上述财务
资助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同意恒建投公司本次为其子公
司壹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增
资事宜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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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恒运东区
热力有限公司分别向其与关联人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
资形成的子公司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所构成的关
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为支持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续
经营发展,具有一定必要性;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各股
东按照持股比例同比增资,符合公平、公允、公正的原则,遵循了一
般商业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谭劲松、陈骞、谢晓尧、李树华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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