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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金资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12月)2017-12-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珠海华金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
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生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果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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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联络公
司具体部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
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由主任委员召集,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独立董事委员也可以要求召集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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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随时召开临时
会议。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推举的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法律顾问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方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办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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