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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金资本: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12月)2017-12-2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组成人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
建议;
    (二) 研究董事及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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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及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东单位、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广泛搜
寻董事及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长提名的人选,提
名委员会应向董事长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向总经理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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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由主
任委员召集,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独立董事委员也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召集人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并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
同意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
人推举的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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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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