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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98年度报告摘要的更正公告及补充说明1999-04-19  

						                        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998年度报告摘要的更正公告及补充说明

    一、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于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1998年度报告摘要》,其中:
    1、附注6:1.关联公司中应删除珠海市珠光(集团)有限公司。
    2、附注6:1.关联公司珠海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应改为珠海华电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系是“联营公司”。
    3、附注6:3.关联公司往来中应删除珠海市珠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往来款项。
    4、附注3的注释5.(1)其他应收款的年末余额中,应收关联公司款应为132,954,843.96元,占全部余额的58.96%。
    二、关于我公司《1998年度报告摘要》的几个问题的补充说明:
    1.关于提取坏帐准备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计提方法由公司自行决定。但对“其他应收款”和“预付帐款”是否计提,未作明确规定。企业除了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还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并且准则对会计制度具有约束力。准则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稳健性原则,也就是说当出现对公司不利且又无法完全确定的事项时,公司应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而不确认不确定的收益。就我司应收款项来说,由于经营上的问题,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帐款下有些款项年限在三年以上,且存在不能足额收回的可能。前几年,由于当时会计制度仅允许按应收帐款的3‰-5‰计提坏帐准备,故计提准备不够充分。因此,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董事会慎重研究,并参考其它企业的做法后,决定参照国际会计惯例,按照与“应收帐款”的同一方法与比例计提其他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具体而言,也就是按照应收款项(扣除关联公司)的帐龄来计提,明细情况如下:应收珠海国土局12,450,879.90元,帐龄在3年以上,按50%计提为6,225,439.95元;应收珠海华电洪湾柴油机发电厂(以下简称“洪湾电厂”)58,552,548.92元,其中帐龄在3年以上的54,154,574.54元,由于该公司资不抵债,按50%计提为27,077,287.27元;应收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澳门,以下简称“澳门珠光”,为珠海市政府在澳门的窗口企业)48,621,570.00元,帐龄在3年以上,按50%计提为24,310,785.00元;应收中山小榄工商行委托投资8,515,000.00元,帐龄在3年以上,按50%计提为4,257,500.00元,计提其它单位208,652.13元。值得说明的是,为这些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并不是核销这些款项,而是由于其帐龄大都在三年以上,且多次催收均无结果,但又未有足够证据表明完全无法收回,还不能作为坏帐直接核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出于对广大股东负责,真实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的考虑,决定对这些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使其价值更接近于可能收回的金额。我们认为,对于不良资产长期挂在帐上,而不去处理,是不稳健的,这样会夸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和效益情况,从而会误导投资者的决策。只有合理计提坏帐准备,才能更真实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这与我国会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也有利于广大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减少投资风险。另外,公司董事会在计提坏帐准备的同时,已催促公司经营者积极努力收回这些款项,并在收回来时,要转回该项准备。
    2、关于坏帐准备的计提范围
    我司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未包括对第一大股东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集团”)的应收款7069万元,第二大股东珠海经济特区珠光公司(以下简称“珠光公司”,为珠海市政府在珠海市的企业)本来就对我司没有欠款。事实上,前述计提数据已说明,我司未对应收任何股东的款项计提坏帐准备,不存在股东借的钱收不回来,让所有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的情况。至于珠光公司则与我司没有发生过关联交易,截至98年底止,该司对我司没有欠款。由于我司有关人员工作差错,在所发布的98年度报告中,将我司代澳门珠光垫付的投资款4862万元误释为与珠光公司的往来款。
    具体而言,我司计提坏帐准备的基数是:应收帐款10,698,745.38元,预付帐款1,500,497.25元,其他应收款一年以内的8,918,624.94元,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的1,226,319.18元,二年以上至三年以内的135,648.13元,三年以上的144,542,999.81元。
    3、关于与电力集团、澳门珠光的往来款
    电力集团和澳门珠光对我司欠款的说明,97年度的表述分别是“股本转让款及往来款”、“垫付的投资款”,98年报都表述为“往来款”。这种表述就其反映的实质来说,并没有发生变化;而从金额上看,电力集团的欠款已减少了34,382,965.48元,即从97年末的105,073,256.86元减少到98年末的70,690,291.37元,而澳门珠光的欠款余额没有发生变化。出现上述变化的原因是98年报的执笔人未参照上年度报告的说明予以续注,用了另一种写法。这种文字表述上的变化,给读者带来不便,这说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细,当需今后工作中注意。
    98年度对电力集团欠我司的款项未计提坏帐准备,因该公司已承诺将在99年内归还大部分欠款。澳门珠光对我司的欠款是一个遗留问题,该公司在与我司合资成立华电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兴建洪湾电厂时,应我司要求,为该电厂的设备贷款提供了3.127亿港币(折合4000万美元)的外债担保;我司也应该司要求,为该司暂时垫付了应注入洪湾电厂的注册资本金57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862万元,该款项在94年度报告中已作披露,目前我司正在有关部门协调下,积极设法收回垫付款项,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至于应收澳门珠光的款项,在98年度才按帐龄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原因,是因为其主要依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我司对洪湾电厂的投资
    1993年,我司根据当时珠海地区电力短缺的实际情况,决定与澳门珠光共同投资兴建洪湾电厂。双方持股比例为7:3。在筹建过程中,我司于1994年转让了该电厂30%的股份给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三方的持股比例相应调整为4:3:3。1996年,我司又将所持有的该电厂的15.5%的股权转让给了电力集团。现在我司实际持有该电厂24.5%的股权。
    截止98年底止,我司对该电厂的实际投入资金总额为16760万元。其中包括70%股权的注册资本金1330万美元(含代澳门珠光垫付的注册资本金570万美元),代该电厂支付的建设期利息及其他往来款5415万元人民币。96年度报告中披露对该电厂投资额为3756万元,是指24.5%的股权投资额,不包括代垫澳门珠光的注册资本金和垫付的建设期利息及应收电力集团的股权转让款。
    我司向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转让30%股权的价款570万美元已于转让当年收到,向电力集团转让15.5%股权的价款2376万人民币目前尚未收到,各年度报告均在与电力集团的往来帐上反映。
    由于近年来,珠海地区电力生产能力增长过快,电力产品供过于求,该电厂的生产经营也出现了严重亏损。截至98年底止,该电厂帐面净资产已经出现负数。预计在短期内很难改变这种局面,为了真实地反映本公司的资产状况,我司于98年底即对该电厂的长期投资帐面余额3756万元,全额提取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了98年的投资损失。
    5、关于“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和“本公司的联营公司”的不同提法。
    在我司96、97年度报告中,在说明企业结构时,将持有24.5%股权的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称为“联营公司”,但在披露关联公司时又将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称为“本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我司的控股公司电力集团持有该公司15.5%股权),两者表述不够统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我司在98年报中将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统一改称为“本公司联营公司”。
    特此公告,并为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向投资者致歉。
    公司联系电话:3321321  3321028  3353529(F)

                                    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