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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金资本: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8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明门律师事

务 所 (下 称 “本 所 ”)指 派 李 间 转 律 师 、 龚 伟 律 师 (下 称 “本 所 律 师 ”), 就 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下 称 《 规 则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

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前述通告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现场

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通告的刊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14:

30 起在珠海市香洲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 2 号总部基地一期 B 栋 5 楼本公

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6 日—2018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截止 2018 年 5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 公 司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169,994,9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3156%(其中,
持 股 5% 以 下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表 股 份 数 462,217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数 的

0.1341%),具体如下:

    ( 1) 亲 自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理 6 人, 代 表 股 份 数

169,913,76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9.292%;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81,2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23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40,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票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

权票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40,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票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

权票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40,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票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

权票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559,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9%;反对票 403,1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1%;

弃权票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40,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票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9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523%;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40,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票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

权票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40,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票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71,862,5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票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弃权票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9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523%;反对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13%;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64%。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回

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40,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票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弃

权票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9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523%;反对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13%;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6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40,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票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9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523%;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

报告。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问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无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五、关 于 原 议 案 的 修 改 和 临 时 提 案 的 提 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提
出临时提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吴友明


                                   经办律师:   李间转


                                                龚   伟


                                   二 O 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钰海环球金融中心 2403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