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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金资本: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2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华金资本           公告编号:2018-051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 2 号总部基地一期 B
栋 5 楼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0
日下午15:00—2018年9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工作原因均不能亲自出席并主持会议,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推举董事郭瑾女士主持会议。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69,91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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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293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386,217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112%),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 6 人,代表股份数
169,913,76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9.292%;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5,200 股,占公司
总股数的 0.001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13,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
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1,0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6%;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71,835,6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1,0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6%;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回避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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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晔、郑朝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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