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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金资本: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9-03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19楼


 电话:0756-3263939 传真:0756-3293638 邮编:519000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资本”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刘亚晶律师和谭
 伟华律师出席华金资本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金资本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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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9年8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9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起在珠海市香洲区
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2号总部基地一期B栋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
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日下午15:00—2019年9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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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截止2019年8月26日(星期一)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169,948,6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022%,(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
者代表股份数415,9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1206%),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德恒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69,913,7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2920%(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
资者代表股份数381,0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1105%)。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34,900股,占公司总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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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0101%(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34,900股,占公司总股数
的0.01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现任在职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李光宁先生、副董事
长谢伟先生均因公务不能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的董
事戴硕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
真实有效,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169,948,66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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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15,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
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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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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