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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 家 乐:投资项目管理制度(2018年1月)2018-01-12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决

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成果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企业未列入年度经营预算的投资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定义

    (一)投资项目:公司及企业组织实施,达到一定投资额度的技

术改造项目、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企业并购项目等。

    (二)技术改造项目:在企业现有的基础上进行生产设备、技术、

工艺、装备升级,以实现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

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能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企业和社会经

济效益的措施。

    (三)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

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

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权益性投资。

    (四)企业并购项目: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

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

                                  1
下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总投入为不超过 300 万元的,企业实施的项目由企业

自行审批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公司实施的项目由公司审批。

   (二)项目总投入为 3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实施的项目由企业

核准后报公司审批;公司实施的项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审批。

    第五条   因客观需要,投资项目在原已经获得批准的投资规模基

础上追加投资的,仍应严格履行审批控制程序。



              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过程管理细则

    第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由实施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为

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依据企业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分

析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必要性、提出计划目标。

    项目建议书由企业审核。

    第七条   对于投入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

业除项目建议书外,还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

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环境影响、质量体系保证方面等作出评价。

    在成本效益适当的前提下,企业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

机构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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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审批立项。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后,实施企业应组建专门的项目组或

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的项目组或指定部门应编制项

目实施计划,对工程进度、设备采购周期、人力资源调配、资金投入

进度等相关过程进行统筹规划。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应报送股份公司备案核查。

    第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或软件采购、安装服

务等需对外采购的项目,单项合同超过 50 万元的,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中订立的合同应按照《合同管理制度》

的规定签署。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安装服务项目应按照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管

理,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

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由相

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

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

力、资信等情况。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

                                3
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由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

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照计划资金额度依照第五条的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必须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

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

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遵循《合同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须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

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

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

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

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派驻被投资企业的有关人员应不定期向公司报告该

企业的经营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

度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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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投资单位以股票形式发放的股利,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

量。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按照《财务

管理制度》、《行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审批时的权

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

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

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长期投资项目实施部门或企业负责审核与保管投

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确保

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企业并购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并购项目实施之前,并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被并

购对象签订并购意向书;签订正式并购合同协议文本前,应当首先与

被并购对象签订保密协议,避免商业机密信息泄漏可能给本单位带来

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并购项目应当及时编制并购意向书,为随后的并购

活动提供合作框架,确保后续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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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购意向书一般包括保密条款、排他协商条款、费用分摊条款、

提供资料与信息条款、终止条款、并购标的条款、对价条款和进度安

排条款等。

    并购意向书,应当提交公司高管人员审核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并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会部门编制并

购交易项目草案,并与修订后的并购意向书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项

目草案一般包括项目总览、主要财务数据和执行摘要。董事会应当对

项目草案的合理性以及并购交易对企业的潜在影响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并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并购交易前期形成

的所有文档资料,包括保密协议、并购意向书、项目草案等加以归档

和保存。

    第二十九条    并购项目应当在并购交易实施之前,对并购目标、

企业供应商或其他潜在业务伙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慎性

调查,以确保并购交易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审慎性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的财务状况、市场价

值、未来发展前景、潜亏因素、法律遵循情况以及并购交易启动后,

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可操作性等。

    第三十条     并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编制或从外部法律

咨询机构获取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表。审慎性调查表应当包括需要调

研的所有重要内容,是企业进行审慎性调查工作的依据。财务总监应

当对审慎性调查表进行审核,确保审慎性调查表涉及内容可以为调研

工作提供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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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并购项目应当依据审慎性调查表所列项目开展调

研工作。对于小额并购交易,企业可以出于成本效益考虑,适当减少

审慎性调查的内容。财务总监应当审核每一笔并购交易的调研记录,

并出具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于大额企业并购交易,可以将审慎性调研工作委

托外部会计和法律咨询机构执行。并购交易实施单位应当在外包合同

协议中约定调研工作的范围,一般至少应包括并购风险控制和财务分

析。

       第三十三条   并购团队或外部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慎性调查报告,

应当及时提交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   并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慎性调查报

告提交董事会、总经理等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与并购目标签订并购

合同协议。

       并购合同协议的订立、履行流程及其控制应符合《合同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并购交易归口部门应当设置并购交易备查簿,记录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并购目标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

买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大额并购交易,应当委托外部咨询机构对并购目标各项可辨

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企业可以根据评估咨

询报告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

       对于小额并购交易,可以根据对并购目标的审慎性调查结果,合

                                 7
理分配企业合并成本,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确认

并购目标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六条     并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确认

并购交易的发生。财会人员据此编制并购交易会计分录,并报财会部

门负责人审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审核并购交易的会计处理与并

购交易的文件记录是否一致。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并购交易,财会部门应当编制

并购交易会计处理分析报告,包括:并购交易的背景和现状、国家统

一会计准则制度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要求、管理层对并购交易的分

析结论以及并购交易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情况等。

       财务总监应当对并购交易会计处理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

见。

       第三十八条     财会部门应当在购买日将并购目标评估后的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成本进行比较,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账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并购项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其编制流程及相关控制

应当符合《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原 2013 年所订

立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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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投资归口管理部门由公司经

营投资部负责。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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