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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钠股份: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9-10-18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编号:2019-055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受理情况
    1、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孙公司舟山翰

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就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
司、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传化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舟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舟山翰晟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2019)浙 09 民初 133 号《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2、舟山翰晟就与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资源”)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舟山翰晟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舟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 09 民初 132 号《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舟山翰晟与传化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 721 号永跃大厦 17 楼(自贸
试验区内)
    被告一: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

    负责人:吴建华
    被告二: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宁围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冠巨,职务:董事长


                                     1
    2、诉讼请求
    (1)判 令立即 解除原 告与 被告一 签订的 合同号 分别为
GX-20180509-7-HSLH-CHCG 和 GX-20180514-17-HSLH-CHCG 的《购销合同》;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立即返还货款人民币 210,901,920 元及利息(以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
之日止);
    (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1,227,132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5 月 9 日 , 原 告 和 被 告 一 签 订 《 购 销 合 同 》 ( 合 同 号 :
GX-20180509-7-HSLH-CHCG),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 22,200 吨精对苯二甲酸,
合同总金额 125,165,260 元。
    2018 年 5 月 14 日, 原 告和 被告 一 另签 订《 购 销合 同 》( 合同 号 :

GX-20180514-17-HSLH-CHCG),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 22,550 吨精对苯二甲酸,
合同总金额 130,970,400 元。
    原告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6 月 7 日和 7 月 6 日向被告一支付了编号为
GX-20180509-7-HSLH-CHCG 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 109,029,600 元;已
于 2018 年 6 月 4 日、 月 5 日向被告一支付了编号为 GX-20180514-17-HSLH-CHCG

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 130,970,400 元。
    但至今为止,被告一尚未交付编号为 GX-20180509-7-HSLH-CHCG《购销合同》
项下的任何货物;被告一仅交付了编号为 GX-20180514-17-HSLH-CHCG《购销合
同》项下的 5,010 吨货物,尚余 17,540 吨货物未交付。
    鉴上,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两被告依法应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
责任。
    (二)舟山翰晟与万向资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 721 号永跃大厦 17 楼(自贸

                                       2
试验区内)
    被告:万向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 15、16 层

    法定代表人:鲁伟鼎,职务:董事长
    2、诉讼请求
    (1)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号为 WXZSHS20180502 的《购销合
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货款人民币 97,045,530 元及利息(以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6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46,338,588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5 月 2 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号:WXZSHS20180502),

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 57,200 吨精对苯二甲酸,合同总金额 323,180,000 元。后
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交货数量减少 16,192.4 吨,即应交付数量变更为
41,007.6 吨。
    原告已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7 月 11 日向被告累计支付了上述《购销合同》
项下的货款合计 231,692,940 元。但至今为止,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 23,831.4

吨货物,尚余 17176.2 吨货物未能交付。
    鉴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是公司持股 60%的控
股子公司,舟山翰晟是浙江翰晟的全资子公司。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均未开庭审
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
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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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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