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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泽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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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 094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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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下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

    4、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对外担
        保额度的补充暨更新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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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
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笋岗西路 3009 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5 月 21 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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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18 年 5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
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5 人,代表股
份 265,995,06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4.08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数 214,972,36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3.71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 人,代表股份数 51,022,701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10.37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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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总数,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5,995,0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2,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5,995,0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2,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5,995,0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2,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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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995,0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2,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计提 2017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972,3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15%;反对 22,7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44%;反对
22,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65,995,0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2,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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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995,0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2,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995,0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2,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995,0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2,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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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65,995,0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2,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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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
达会字[2018]第 09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彭文文




                                         海潇昳




                                           201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