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展鸿路 82 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 9 层(361005) 9 Floor, Xiamen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No. 82 Zhanhong Road Siming District, 361005, Xiamen, China Tel: +86 592-5167799 Fax: +86 592-5162299 法律意见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法律意见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 年 3 月 23 日 14:50,本次股东大会于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 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副董事长因故无法出席,故根据公司章程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2018年3月23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3月22日15∶00至2018年3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3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会议和参加表决,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合计 法律意见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1,509,461,126股,占公司总股本2,766,032,803股的54.571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125,659,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695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83,801,18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3.875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5,277,366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08%。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1,343,229股;通过网 络投票10人,代表股份3,934,137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法律意见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7. 审议《关于确认2017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确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18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四项,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公司2017年度董事 网络投票情况 383,351,673 449,511 0 会工作报告》 合计 1,509,011,615 449,511 0 法律意见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7,855 449,511 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383,351,673 449,511 0 《2017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合计 1,509,011,615 449,511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7,855 449,511 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383,351,673 449,511 0 《2017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 合计 1,509,011,615 449,511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7,855 449,511 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383,351,673 449,511 0 《2017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 合计 1,509,011,615 449,511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7,855 449,511 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383,349,173 449,511 2,500 《2017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 合计 1,509,009,115 449,511 2,5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5,355 449,511 2,50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法律意见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383,351,673 449,511 0 《2017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合计 1,509,011,615 449,511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7,855 449,511 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关于确认2017年度 网络投票情况 383,349,173 452,011 0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 的议案》 合计 1,509,009,115 452,011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5,355 452,011 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 网络投票情况 383,349,173 449,511 2,500 公司2018年度银行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合计 1,509,009,115 449,511 2,5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5,355 449,511 2,50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381,210,275 0 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确认2017年度日 网络投票情况 3,482,126 449,511 2,500 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 合计 384,692,401 449,511 2,500 易的议案》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5,355 449,511 2,50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公司2018年度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网络投票情况 383,349,173 449,511 2,500 伙)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合计 1,509,009,115 449,511 2,5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5,355 449,511 2,50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关于公司2017年度 网络投票情况 383,349,173 452,011 0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 核销资产的议案》 合计 1,509,009,115 452,011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5,355 452,011 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 网络投票情况 383,349,173 452,011 0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合计 1,509,009,115 452,011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5,355 452,011 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 网络投票情况 383,351,673 449,511 0 范围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合计 1,509,011,615 449,511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7,855 449,511 0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25,659,942 0 0 《关于制定<股东分 网络投票情况 383,351,673 449,511 0 红回报规划(2018年 -2020年)>的议案》 合计 1,509,011,615 449,511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827,855 449,511 0 法律意见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表决情况,十四项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洋 郭宏清 经办律师: 周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