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映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华映科技部 分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06号《关于核准华映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952,380,952股新股。公司根据认购邀请对象的报价情况以及《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定价原则,最终确定向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福建电子信息投资”)、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 田国投”)、福能六期(平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中民国际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名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49,667,616股。新增股份于2016年10月10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除福建电子信息投资、莆田国投本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其余7名投资者所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自本 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限售期限 序号 获配对象名称 (股) (月) 1 福能六期(平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7,834,761 12 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59,829,059 12 3 中民国际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71,225,071 12 4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1,728,395 12 1 5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331,433 12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509,971 12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375,118 12 小计 474,833,808 - 8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7,416,904 36 9 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237,416,904 36 小计 474,833,808 - 合计 949,667,616 -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49,667,616股,总股 本增至1,728,770,502股。 2、经2017年4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于2017年5 月实施了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28,770,502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6股,共计转增1,037,262,301股。此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766,032,803股,其中,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福建电子信息投资及莆田国投持 有的限售股数量合计数由474,833,808股增加至759,734,093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10月1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759,734,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7%; 3、本次申请限售股解除限售的股东包括福建电子信息投资和莆田国投,具 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 本次解 限售股份 除限售 占解除限 持股数量 本次解除限 股份占 质押或冻结的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售前公司 (股) 售股数(股) 公司总 股份数量(股) 无限售股 股本的 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 1 379,867,047 379,867,047 18.96% 13.73% 0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 2 379,867,046 379,867,046 18.96% 13.73% 379,867,046 公司 合计 759,734,093 759,734,093 37.92% 27.47% 379,867,046 注:百分比合计数与各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2 三、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股数(股) 比例(%) (+,-)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62,685,274 27.57 -759,734,093 2,951,181 0.11 1、国家持股 0 0.00 0 0 0.00 2、国有法人持股 759,734,093 27.47 -759,734,093 0 0.00 3、其他内资持股 2,951,181 0.11 0 2,951,181 0.11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 2,950,287 0.11 0 2,950,287 0.11 基金、理财产品等 0 0.00 0 0 0.00 境内自然人持股 894 0.00 0 894 0.00 (含高管锁定股) 4、外资持股 0 0.00 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003,347,529 72.43 +759,734,093 2,763,081,622 99.89 1.人民币普通股 2,003,347,529 72.43 +759,734,093 2,763,081,622 99.8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00 4、其他 0 0.00 0 0.00 三、股份总数 2,766,032,803 100.00 0 2,766,032,803 100.00 四、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福建电子信息投资及莆田国投均承诺其所认 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莆田国投无其他特别承诺;福建电子信息投资及其合伙人福 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做出的其他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福建电子信息投资承诺: “鉴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拟向包括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及莆 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向中国证监 会申报材料。本企业作为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方之一,为确保华映科技 3 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特就华映科 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一)保证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自 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来源于华映科技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不存在通过与华映科技进行资产转换或者其他关联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况。(二) 保证本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认购华映科技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 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三)保证本企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将募集到位。 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认购资金需提前到位的,将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确保认购资金提前到位。(四)自本企业认购华 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各合伙人承诺在此期间 内不转让各自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五)本企业保证将提醒、督促合伙 人严格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六)本企业保证将提醒、督促合伙人严格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华映科技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 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同意将其与本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其直接持 有的华映科技股票(如有)数量与本企业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七) 本企业不存在华映科技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本企业合伙人,认购华映科技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八)如有违反本承诺,造成华映科技中小投资者直接 或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将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2)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鉴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拟向包括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 公司在内的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 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非公开发行”),并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本公司作 为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确保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 4 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特就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 项承诺如下:(一)本公司将促使福建电子信息投资尽快完成募集,确保福建电 子信息投资有足够财力履行向华映科技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二)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并提醒、 督促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的有限合伙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 上述义务。(三)本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 规和华映科技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 定义务时,同意将其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其直接持有的华 映科技股票(如有)数量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并将提醒、督促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四)如 有违反本承诺,造成华映科技中小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将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3)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鉴于华映科技拟向包括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向中 国证监会申报材料。本公司作为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为确保华映科 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特就华映 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一)本公司将尽快完成对福建电子 信息投资缴纳出资的义务,确保福建电子信息投资有足够财力履行向华映科技缴 付认购资金的义务。(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 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三)本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华映科技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 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同意将其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将其直接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如有)数量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持有的华映科技 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5 的股东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的股东无违反其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国信证券对华映科 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徐 懿 杨 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