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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映科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11-20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         于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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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1 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榕国浩律(顾)字[2019]第 C59120190300000082-3 号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福州)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蔡顺梅律师、周苏嘉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9 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华映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9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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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
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389,756,52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4.0908%。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
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7 名,
代表股份 479,205,1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24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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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68,932,4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6%;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614,4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710%;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子公司股权挂牌成交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相关协议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868,932,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6%;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614,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708%;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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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负责人:姚仲凯                          经办律师:蔡顺梅




                                                 周苏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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