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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白药: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5-1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伍志旭、李泽春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
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 9:30 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
街 368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
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明辉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85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721,742,391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9.305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39,619,829 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 61.419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82,122,56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885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共 8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6,706,19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8.325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共八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
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李泽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