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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电力A: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1  

						 证券简称:粤电力 A 粤电力 B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公告编号:2017-22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

一致,本次分配方案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6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5,250,283,986 股(其中 A 股 4,451,875,986 股,B 股 798,408,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0.72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8 元,权

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

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0.72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8 元,权益登记日后

                                     1
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8 元;持

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

纳红利所得税。

    B 股股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后第 3 个工作日(2017 年 5 月 22 日),

本公司所在开户银行港币兑人民币的卖出价(1:0.8867)折算成港币

支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27 日,除权除息

日为:2017 年 6 月 28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 年 6 月 27 日,股权登记

日为:2017 年 6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6 月 28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2
利将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通过
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
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
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8*****884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2      08*****260   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6 月 19 日至登记日:
2017 年 6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
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7年7月15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33 楼
    咨询联系人:刘维、秦晓
    咨询电话:(020)87570276、87570251
    传真号码:(020)85138084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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