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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电力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9月)2017-09-1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委员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审议
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需要时,可以在委员会
内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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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的委员担任。工作小组可以选聘公司外部专业人员参与
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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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的董事会
          召开前十五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1/2 以上委员联名
提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或在没有该项委托时,由 1/2 委员共同推举一名
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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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
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委员会,并在
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同《董事
会议事规则》有冲突的,依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名;审查意
见或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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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经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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