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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2018-03-30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为完善和健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43 号)、《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

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 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出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董事会也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三)利润分配比例、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

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

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或者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利润分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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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弥

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五)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第四条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

和监督。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回报计划。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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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

       第六条 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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