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6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19-020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
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
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变更后
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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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相关准
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
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涉及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
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报表影响如下:
按原金融工具列
实施新金融工具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
式的账面价值
项目 准则 调整列式的账面价
2018 年 12 月 31
重分类 值 2019 年 1 月 1 日
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注 2] 6,000,000.00 6,00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注 1] 897,716,590.20 -897,716,590.2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891,716,590.20 891,716,590.20
交易性金融负债 477,200.00 477,200.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477,200.00 -477,200.00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注 1:公司按原准则列示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的全部是上市公
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属于权益工具投资,不符合新准则中本金加利息
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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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产。为减少以后年度利润表波动,公司按新准则中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属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公司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准则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确定,
不得撤销。
注 2:公司投资非上市公司成都虹波公司股权,年初预计今年一季度会转让
该股权,故公司指定其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
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
项。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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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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