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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能电力: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8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HE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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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9]国浩合肥(皖能电力)非诉字第 002 号



致: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皖能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合肥)
事务所接受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
飞、王欢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省皖
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5 月 9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
    上述公告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网络投
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上述
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朱宜存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58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7,996,2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8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3,170,75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8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投票的股东共 5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25,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95 %。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 2019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
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
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总结及
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与皖能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网
                                                      王 飞




                                        经办律师:                网
                                                      王 欢




                                       日期:2019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