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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环保: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9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河 南 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HENAN MING SHA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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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明商见字[2018]第【098】号

致: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张华伟、金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均为完整、真实、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文件复
印件与原件、副本与正本相符且内容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原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公告》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补

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增加由控股

股东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本部

会议室(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 6 号东方鼎盛中心 A 座 10 层)如期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建平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

告》及《补充通知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通知公告》及《补充通知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
份【736,316,5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5441】%。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以及见证律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
【27,718,411】股,占公司总股本总额的【2.843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的资格身份,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列席的人员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公告》及《补充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增补张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增补李伟真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公用集团、净化公司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亦未发现本次股东
大会遗漏或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存在。

                                        3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公告中列明的议题进行了审议,并
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大
会推荐的点票人和推举的监票人清点了现场表决情况,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63,885,2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14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94,030,09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149,7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张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63,885,2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14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94,030,09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149,700】股,占出




                                     4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伟真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赞成【738,53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28】%;反对【25,497,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2】%;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68,682,155】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266】%;反对【25,497,635】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34】%;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用集团、净化公司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8,236,7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537】%;反对【25,943,0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63】%;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68,236,705】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537】%;反对【25,943,085】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63】%;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田慧峰                          经办律师:张华伟


                                                   金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