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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47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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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477 号


致: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工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航天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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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
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十五日;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9 年 9 月 16 日 14:30。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80 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6 号楼 3 层。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 年 9
月 15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 年 9 月 1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会议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股权登记日(2019 年 9 月 10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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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
份 491,415,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49%;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117,474,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6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
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
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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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将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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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鹏




                                                  王   凤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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