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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6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5、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6、 公司 2018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 2018 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

    7、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十

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

权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1,865,34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0.42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计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1,827,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13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1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076%。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

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

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

细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与

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以同意 151,865,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以同意 151,865,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同意 151,865,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以同意 151,865,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以同意 151,865,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同意 151,865,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崇民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贺 刚

                                    律   师: 黄 伟

                                    律   师: 闾 鹏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