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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靖远煤电: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8-12-12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天证字2018【005】号




                           中国.兰州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 75 号中科银座商业五层,邮政编码:730030
       电话(Tel):0931-8440060 传真(Fax):0931-8440267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天证字2018【005】号


致: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能化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能化集团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豁免申请”)的专项法律
顾问,于 2018 年 01 月 03 日出具了《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源化工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并于 2018 年 01 月 30 日出具了《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源化工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2 月 6 日作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015 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的要求,本所现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
说明,均同于《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就本次收购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收购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就本次收购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
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予以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收购人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正       文


    一、《一次反馈》:1、申请文件显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能化集团)成立于 2017 年 7 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靖煤集团)系能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能化集团取得靖煤集团 100%股权的时间和方式,以及是否就其通过靖煤集团控
制上市公司 46.42%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能化集团取得靖煤集团 100%
股权是否触发其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是否向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如未向我会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能化集团取得靖煤集团 100%股权的时间和方式,以及是否就其通过靖
煤集团控制上市公司 46.42%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核查意见:
     2016 年 11 月 02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甘
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甘政函[2016] 184 号),甘肃省国资委
以持有的靖煤集团 100%股权、窑街煤电 75.38%股权,甘肃煤田地质局以持有的
甘煤投公司 51%股权以及甘肃省财政厅配套落实 1 亿元现金作为出资,组建能化
集团。
    2017 年 07 月 27 日,能化集团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登记。
    2017 年 08 月 02 日,靖远煤电接到控股股东靖煤集团通知,于 2017 年 08
月 0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动的公告》。公告称“甘肃能源化工投
资有限公司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该公司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系甘肃省政
府国资委独资企业。甘肃能源化工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后,持有靖煤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100%股权。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靖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实
际控制人不变,仍为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2017 年 09 月 07 日,经工商变更登记,甘肃省国资委持有的靖煤集团 100%
股权变更至能化集团,能化集团直接持有靖煤集团 100%股权,通过靖煤集团间
接持有靖远煤电 46.42%的股份。
                                     2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和《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组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有关情况的报告》(甘国资函[2018]108 号),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以无偿划转
的方式进行。
    能化集团已通过靖煤集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动
的公告》,未按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规定,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018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已对能化集团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
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出具《关于对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甘证监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18〕13 号)。2018 年 11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能化集团未及
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行为采取了出具《关于对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123 号)的监督管理措施。
    2)能化集团取得靖煤集团 100%股权是否触发其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以及是否向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如未向我会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
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因组建能化集团,将甘肃省国资委持有的靖煤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能化集团,导致能化集团间接持有靖远煤电 46.42%的股份。
    按照《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组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情况
的报告》(甘国资函[2018]108 号),由于能化集团组建时间短,内设机构不健全,
运营管理机制还不完善,能化集团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
政策和程序掌握不全面。虽然在靖煤集团股权划转前通知上市公司做了控股股东
股权变化的提示性公告,但未及时全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靖
煤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能化集团,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
公司的股价未发生大幅波动,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
相关规定,能化集团取得靖煤集团 100%股权事宜触发了收购人对靖远煤电的要

                                    3
约收购义务,能化集团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少 雄                             经办律师: 王             栋




                                                            张    天    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