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煤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26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 司 收购本 公 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形的,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第(四)项情形的,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
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
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