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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靖远煤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26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 司 收购本 公 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形的,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第(四)项情形的,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

                                           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

                                           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