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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7-11-01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17-08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从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古物流”)获悉:2017 年 6 月,因煤炭贸易纠纷,
大古物流被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人民法院,要求大古物流支付货款及利息 463.39 万元并
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该案已于 2017 年 8 月开庭审理,大古
物流尚未收到相关判决文书;2017 年 10 月 20 日,因煤炭贸
易纠纷,大古物流将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至银川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
款及利息 599.13 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大古物流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
书》;2017 年 10 月 21 日,因煤炭买卖合同纠纷,大古物流
将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
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煤炭款及利息 479.91 万元并承
担相关诉讼费用,大古物流已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收到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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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诉大古物流煤炭贸易
纠纷案
    原告: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建物产”)
          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五路万豪长隆湾小
          区商业房 23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丁志威,职务:执行董事
    纠纷起因:2015 年 6 月 22 日,能建物产与大古物流签
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能建物产向大古物流出售煤
炭。2015 年 7 月 1 日,大古物流向能建物产出具《煤炭价格
确认函》,双方对煤炭价格进行确认。能建物产依合同约定
向大古物流提供了总价款 529.05 万元的煤炭,但大古物流
仅支付了 100 万元购煤款,剩余款项未付。为此,能建物产
将大古物流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大古物流立即支付能建物产货款 429.05 万元并
支付相应利息 34.34 万元;
    2.判令大古物流支付能建物产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
                             2
的律师代理费 6.78 万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开庭
审理此案,大古物流尚未收到相关判决文书。
    (二)大古物流诉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煤炭
贸易纠纷案
    原告: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威,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办公楼
    被告: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
             祥和源”)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 10 号
             法定代表人:熊继飞,职务:公司总经理
    纠纷起因:2016 年 6 月至 8 月期间,天津祥和源向大
古物流供应煤炭,大古物流预付了货款。由于天津祥和源所
供煤炭煤质不达标,大古物流拒收部分煤炭,同时大古物流
承担了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对大古物流的煤质考核扣款。
2017 年 1 月 19 日,大古物流和天津祥和源结算并达成《还
款协议》,天津祥和源应向大古物流支付以下款项:1.大古
物流预付货款 526.35 万元;2.大古物流承担的电厂考核款
66.40 万元;3.四个月(2016 年 9 月至 12 月)的预付款利
息 7.63 万元。以上款项共计 600.38 万元,天津祥和源分三
次偿还。2017 年 1 月 21 日,天津祥和源向大古物流偿还了
                             3
20 万元,其他欠款至今未付。
    诉讼请求:
    1.判决天津祥和源向大古物流支付欠款 580.38 万元,
以及 2017 年 1 月 22 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 18.75 万元,合计
599.12 万元。利息继续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
    2.判决天津祥和源承担大古物流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
律师费 9.28 万元;
    3.判决诉讼费、保全费由天津祥和源承担。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向大古物
流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大古物流诉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
同纠纷案
    原告: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威,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办公楼
    被告: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光煤业”)
           法定代表人:钦平安,公司总经理
           地址:宁夏海原县海城镇西街大巷子 3 号
    纠纷起因:2015 年 6 月 22 日,大古物流与神光煤业签
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大古物流向神光煤业供应煤炭,
并对煤炭的价格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神光
煤业两次自提煤炭,经双方结算,煤款总金额共计 537.95
                             4
万元。但神光煤业仅向大古物流支付了 100 万元的购煤款,
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诉讼请求:
       1. 判决神光煤业向大古物流支付煤炭款 437.95 万元,
至起诉之日的利息 41.96 万元,合计 479.99 万元。利息继
续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
       2. 判决神光煤业承担大古物流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律
师费 7.68 万元;
       3. 判决诉讼费、保全费由神光煤业承担。
       三、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
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大古物流为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上
述三起诉讼涉及的货款本金已在大古物流以前年度“应付账
款”、 “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中反映。三起诉讼案件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根据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
公司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 受理案件通知书
                            5
3.传票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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