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2018-05-10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
                      ShineWing                      N o.8, Chao yang m en Bei dajie ,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R.C 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所《关于对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
函[2018]第 40 号)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我们”)对
问询函中提到的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创业公司或公司”)年
报审查相关事项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事项一:

    你公司年报“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显示,你公司营业收入呈现大幅波动,第二季度
营业收入较第一季度下降 13.2%,而第四季度较第三季度增长 38%,请结合你公司运输业
务开展情况,说明呈现上述波动的原因。请会计师说明针对铁路运输收入波动的分析性复
核过程及结论,说明进行收入截止性测试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发现。

    收入波动原因:

    公司 2017 年分季度营业收入呈现大幅波动,主要是因铁路运量各季度大幅波动所致。
公司营业收入中 90%以上来源于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收入由运费、杂费、代维代管费构成,
运费收入与货物运量、运距(计价里程)、运价相关;杂费收费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物
价局核定,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收取;代维代管费参照市场行情,由宁东铁路和客户签订
合同约定。在运价不变、运距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运量变动对公司收入构成直接影响。公
司 2017 年各季度铁路运输收入和运量情况如下:
               项目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计
铁路运输量(万吨)                        992.50            844.77        903.03         1,044.80         3,785.11

铁路运输货物周转量(运量*运距)
                                       59,570.44         47,179.15    53,228.22      59,597.85          219,575.66
(万吨公里)

铁路运输收入(万元)                   13,798.98         11,488.05    15,218.66      19,551.82           60,057.51

其中:运费收入(万元)                 11,887.06          8,354.91    10,112.78      11,332.67           41,687.42

      运杂费收入(万元)                1,770.22          2,882.13     2,488.26          3,857.65        10,998.26

      代维代管等业务收入(万元)          141.70            251.01     2,617.61          4,361.51         7,371.83

    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铁路运量之所以出现大幅波动,主要原因是:

                                                     1
    (1)受北方季节性气候因素影响,一、四季度为供暖期,煤炭需求量普遍高于二、
三季度,因此公司一、四季度的铁路运量较二、三季度偏高。

    (2)2017 年 3 月鸳鸯湖电厂进行铁路专用线改造,2017 年 6 月神华宁煤烯烃项目停
工检修,造成公司二、三季度铁路运量低于一季度。

    (3)2017 年第四季度,随着鸳鸯湖电厂铁路专用线改造完成、神华宁煤煤制油项目
第二套生产线投产,煤制油化三区、中石化长城能化铁路运输线路的开通,公司第四季度
运量较第三季度出现较大幅度上升。

    (4)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铁路代维代管等业务,在双方确认服务量后
才能确定收入金额;由于服务量的确认及结算一般均在下半年,因而造成三、四季度此类
业务的收入增长较大。

    实施的审计程序:

    因铁路运输业务相关收入(包括铁路运输收入、运杂费收入、代维代管等业务收入)
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比例超过 90%,因此我们重点关注了铁路运输收入波动对公司营
业收入的影响。

    对于铁路运输业务收入,我们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实施了相关审计程序(详见审计报
告);针对铁路运输业务收入波动的情况,我们实施的分析性复核程序如下:

    (1)按客户和业务类别对铁路运输量及相关收入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变动原因是否
正常,重点关注异常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

    (2)比较本年各月铁路运输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
明重大波动的原因。

    (3)计算本年铁路运输业务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年与上年毛利率的变化情况,并
查清重大波动的原因。

    (4)获取业务系统中铁路运输量的数据,与财务系统确认的收入数据进行核对,确
认各月是否一致。

    针对收入截止性测试,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下:

    (1)取得业务部门编制的并与客户核对后的月份货票统计表,与财务账面记录进行
核对。

    (2)从业务部门的铁路运输量的统计数据中随机抽取样本与公司账面记录进行比对;
又从账面抽取记账凭证中部分业务数据与业务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并核对货票统计
表等以核实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3)随机抽取了部分货运站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后 5 天的货运单、发票开具记录,
与账面记录进行了核对。


                                         2
       (4)对于代维代管等业务收入等合同类收入,我们对合同执行进度进行了复核,根
据合同条款对本年收入确认的截止性、完整性进行了检查。

       (5)通过抽查核对营业收入的银行收款原始单据,并与银行对账单、营业收入明细
账、应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并对主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以确认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审计结论:

       通过实施以上分析性复核程序和截止性测试,未发现收入确认存在异常的情况。

       事项二:

       经分析,你公司 2017 年四个季度毛利率波动较大,分别为 33.22%、41.51%、31.54%、
53.42%,请核实说明四个季度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针对毛利所
采取的审计程序及结论。

       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

       对西部创业公司毛利率影响最大的是铁路运输收入,还有其他业务中与铁路相关的收
入,这些业务主要由子公司宁东铁路经营。宁东铁路各季度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137,989,803.20 114,880,482.45     152,186,585.02   199,741,222.77
营业成本            91,536,078.23   64,364,927.19   103,644,691.43      86,792,334.34
毛利                46,453,724.97   50,515,555.26    48,541,893.59     112,948,888.43
毛利率                     34.01%         44.95%            38.52%             74.36%

       宁东铁路主要成本构成项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固定资产折旧                                          107,466,686.34                31%
人员工资                                               86,919,820.19                25%
能源费用                                               45,672,753.79                13%
线路养护                                               31,661,499.57                 9%
车辆、设备维修费                                       18,510,272.99                 5%
联合机车牵引费                                         27,982,854.58                 8%
车辆整备、机车调车及运转                                7,912,029.85                 2%
劳务费                                                  7,747,891.55                 2%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2,711,254.40                 1%
其他                                                    9,970,453.65                 3%
                    合计                              346,555,516.91               100%


                                          3
    收入波动原因见本说明“事项一”,各季度成本变化的原因为:

    上述成本中,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计入相关成本,其他成本各季度变化的原因为:

    (1)公司 2017 年度完成铁路运量 3,785.11 万吨,但与年初预计的 4,300 万吨运量
存在一定差距。人员工资中的奖金部分原系按公司预计运量,在年初确定标准,以后每月
按标准计提;在年末,由于未达到预计运量,对相应多计提的部分,予以冲回。

    (2)能源费用(机车用燃料)随铁路运量的变动而相应变动。

    (3)联合机车牵引费一季度结算单价未确定,公司暂估联合机车牵引费。二季度单
价确定后,冲回了一季度多暂估的联合机车牵引费。第四季度则根据最终实现的运量,对
全年的暂估金额进行了修正。

    (4)公司在一季度根据上年费用发生情况暂估了线路养护费、车辆维修费;4 月份
经营计划获董事会批准后,第二季度按经营计划调整了预提的线路养护费、车辆维修费;
第四季度按当年实际完成的线路综合维修进度修正冲回了原按计划计提的相关费用。

    实施的审计程序:

    我们对各月收入、成本、毛利的变化,对其中波动原因进行了分析性复核。收入波动
原因及实施的审计程序见本说明“事项一”。对成本波动原因,我们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对固定成本按对应科目实施了重新计算程序,保证全年成本完整性、准确性。

    (2)对变动成本中与运量存在关联的能源费用、联合机车牵引费实施了分析性复核
程序,能源费用波动与运量波动一致;联合机车牵引费波动趋势与运量波动不一致的,我
们实施了细节测试,检查了合同、结算单,经检查联合机车牵引费成本已经完全计入。

    (3)变动成本中与运量不存在直接关系的线路养护费用、维修费等,我们实施了细
节测试。我们检查了年初制定的经营计划、合同、结算单,经检查线路养护费用、维修费
已经计入相关期间。

    审计结论:

    通过实施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毛利率波动是合理的。

    事项三:

    你公司对电气化改造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1,368.35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该工
程 2017 年期末账面价值为 557.74 万元。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
告》,公司决定暂停电气化改造工程的实施。请你公司说明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具体
依据,剩余账面价值的内涵,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说明:

    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是适应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炭资源不断开发,以及电


                                       4
厂、煤化工、煤制油、宁东到浙江及山东送电项目不断推进,实现区域路网电气化、与周
边铁路互联互通、统一牵引种类、提高牵引质量、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能
源、减少环境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 12.7 亿元,通过自筹和银行贷款方
式解决。



    当前,该项目受多种因素影响处于暂停状态。(1)2017 年以来,受宁夏煤炭资源供
给方向的结构变化,铁路运输逐渐转变为围绕鸳鸯湖、配煤中心有限几个服务点为主,煤
炭外运数量大幅下降,公司营利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2)过去主要支持公司效益的大古
线长运距运量在 2017 年没有出现恢复性增长,电气化改造项目的成本效益出现了暂时性
不相匹配,实现铁路互联互通的进程受到阻滞。换言之,受当前煤炭市场结构变化,以及
按原方案实施电气化改造背离成本效益原则的制约,未来公司电气化改造的实施范围将有
待重新论证,目前已不完全具备按照原方案实施的条件,同时重启项目的时间亦不能清晰
确定。就目前所掌握的条件判断,该项目本身的收益长期不能实现,而且可实现期间不确
定,存在减值迹象。

    鉴于此,公司于 2017 年末对电气化改造项目进行了减值测试,其中:

    电气化改造项目中的新华桥、灵武车站站改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物的扩建和更新改
造等)2017 年末已验收并投入使用,因此将相应的资产支出 1,943.46 万元予以转固。

    因电气化改造项目征用的土地,是新华桥车站、灵武车站、冯记沟车站线路改造的必
要条件,对于实现站线延长,改善当前列车会让条件,提高运营组织效率,具有重要经济
意义,是公司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或缺,其效用的发挥具有持续性,是改善和提高
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不存在减值迹象,故对该部分支出不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归集
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关税费 557.74 万元,待相关权证办妥后,且连同后续相关土地费用
一并计入无形资产。

    对电气化改造项目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设计费用、评估费用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费用等 1,368.35 万元,由于已无法为公司带来收益,因此结合实施电气化项目相关工作
开展所对应的项目将其成本重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计提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 1,368.35 万元,以公允地反映该项目的经济价值。

    实施的审计程序:

    我们获取了西部创业公司电气化改造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说明,对公司做出减值
测试的依据及结论进行了分析。

    (1)对公司电气化改造项目进行了实地查看,除新华桥、灵武车站站改项目及已取
得的土地外,无其他实物资产形成;

    (2)对账面归集的在建工程成本的相关合同、工程资料等原始凭证进行了检查,相
关业务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取得了发票并支付了款项;

                                       5
       (3)比较分析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经营计划,确认公司决定暂停电气化改造工程的
实施,相关前期费用已无法为公司带来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中
相关减值情形的判断;

       (4)在年末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进行了
复核,未发现金额不正确的情况。

       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公司对电气化改造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的规定。

       事项四:

       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 2017 年存货原值约 8,295 万元,跌价准备期末余额 1,950
万元,期末存货账面价值 6,344 万元。请补充说明期末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的品种结构
及占比;2017 年你公司仅实现葡萄酒销售收入 1680 万元,请结合报告期初期末库存量及
消化情况,销售周转率情况、销售价格,说明前述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是否合理、计
提金额是否准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对相关事项的说明: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 6,344.41 万元,其中与葡萄酒业务相关
存货账面价值为 4,308.67 万元,占存货的 67.91%。葡萄酒业务相关存货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末数                                                 年初数
  项        目                                                                                                                   占比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在途物资                                                              -         18,803.42                        18,803.42

库存商品              4,406,620.50       301,536.27      4,105,084.23        4,036,060.95      301,536.27     3,734,524.68        9.53%

在产品(原酒)        57,104,197.21   19,035,775.80     38,068,421.41       59,991,376.44   20,842,343.30   39,149,033.14        88.35%

发出商品                 158,457.29       16,272.87          142,184.42        202,496.37       58,977.97       143,518.40        0.33%

加工商品                  52,616.09                           52,616.09      7,444,264.06                     7,444,264.06        0.12%

包装物                   478,710.79                          478,710.79      1,173,771.03      675,142.01       498,629.02        1.11%

原材料                   394,932.63      155,288.20          239,644.43        463,078.28      155,288.20       307,790.08        0.56%

    合计              62,595,534.51   19,508,873.14     43,086,661.37       73,329,850.55   22,033,287.75   51,296,562.80       100.00%


       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情况:

                                                                                                                          单位:元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项        目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库存商品                         301,536.27                                                                                  301,536.27

在产品(原酒)             20,842,343.30           2,133,245.18           1,468,472.01      5,408,284.69                 19,035,775.80

                                                                     6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项      目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发出商品                 58,977.97                                                 42,705.10                16,272.87

包装物                  675,142.01                                                675,142.01

原材料                  155,288.20                                                                          155,288.20

合计                 22,033,287.75     2,133,245.18           1,468,472.01      6,126,131.80             19,508,873.14


       2017 年葡萄酒销售情况:
                                                          销售情况                                           存货周
   项           目    计量                            销售                                                    转率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元)       销售收入(元)
                      单位                            均价                                                   (次)
瓶装酒                 瓶     214,606.00               34.62        7,429,824.08       6,345,905.24             0.56
原酒                   吨         1,557.69      5,917.51            9,217,647.74       8,232,095.65             0.16
其他收入                                                                  48,202.96          41,199.11
基地出租收入                                                        2,299,500.00       2,190,000.11
         合计                                                      18,995,174.78      16,809,200.11

       公司库存商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
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
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公司聘请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半成品(原酒)进行价
值评估。评估公司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要求,确定评估结论的价值类
型为可变现净值。评估公司在对中国葡萄酒行业及市场进行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首先对
原酒进行了盘点抽查,抽查比例达 70%;其次与生产技术部人员、宁夏大学葡萄酒教育部
工程研究中心专业人员对葡萄原酒进行质量品评,并形成品鉴记录;最后采用市场法,根
据公司定价原则和相关销售合同确定的售价减去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中
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18)第 YCV1019 号”、
“中和评报字(2018)第 YCV1020 号”存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半成品(原
酒)扣除以前年度计提的跌价准备外,本年发生减值 2,133,245.18 元,本公司据此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2,133,245.18 元。

       综上,公司对葡萄酒业务相关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系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的,存货可
变现净值的确定合理,计提金额准确。

       实施的审计程序:

       公司存货项目中自制半成品及在产品主要为葡萄酒原酒,年末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葡
萄酒原酒价值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葡萄酒原酒账面价值高于评估值部分补提存货
跌价准备。


                                                          7
    (1)复核了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方法,与以前年度进行了比较;

    (2)对存货资产评估报告中预计售价与公司销售合同确定的售价进行了比较;

    (3)对账面记录的数量、金额与减值测试的的数量、金额进行了比较。

    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公司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的规定。

    事项五:

    你公司对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但向太中银铁路 1.7 亿
元股权投资款未计提减值准备,我部曾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你公司董事也曾因此对你公
司 2016 年年报等相关议案弃权表决。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会计事项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化情
况,关于太中银铁路的股权投资解决方案的推进情况。请会计师说明 2017 年年报审计中
就上述事项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说明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
过程及结论。

    关于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解决方案的推进情况:

    2017 年 5 月 27 日,自治区政府第 92 次常务会议决定由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出资 3.5 亿元收购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铁
路)持有的太中银铁路股权,并代表自治区政府持股太中银铁路。

    为尽快落实出资和股权转让工作,公司和宁国运就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与太中银铁路
进行了多次商谈,并就股权转让事项征询了太中银铁路其他股东的意见,但截止本回复提
交之日,各方尚未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因自治区政府已对太中银铁路股权提出了处置方案,且该方案中宁东铁路已投入的
1.7 亿元未发生损失,因此,公司未对该笔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关于太中银铁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减值情况的测试说明:

    2009 年,宁东铁路公司拟向太中银铁路投资 3.5 亿元,用于宁东客运站建设。2010
年度,因无力以自有资金出资,宁东铁路公司以在建的自筹项目置换贷款 1.7 亿元作为资
本金缴付给太中银铁路,剩余 1.8 亿元未支付。

    2008 年 5 月,神华宁煤集团通过签订《梅花井接轨站建设委托协议书》,委托太中银
铁路实施鸳鸯湖矿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太中银铁路梅花井接轨站工程并预付工程款 1,683
万元,随后,在宁东铁路公司组建过程中,神华宁煤集团将前述预付款权益转至宁东铁路
公司名下。后因接轨方案未获原铁道部批复,该工程一直没有实施。

    宁东铁路公司多次与太中银铁路协调退还预付款事宜,但对方以宁东铁路承担的太中
银铁路宁东客运站 3.5 亿元投资,只投入 1.7 亿元给太中银铁路,剩余 1.8 亿元一直未进
行支付为由不予退还。


                                        8
    2016 年度以前,宁东铁路公司将此预付款项 1,683 万元与投资 1.7 亿元,作为一揽
子事项申请自治区政府一起解决。

    2016 年,公司就以上事项继续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申请。2017 年 5 月 27 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政府第 92 次常务会议决定,由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收购宁东
铁路持有的太中银铁路股权。但解决方案中未提及预付账款 1,683 万元的问题。

    据此,公司认为,宁东铁路公司对太中银铁路的投资 1.7 亿元,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已
提出方案进行处理,且该方案中投资 1.7 亿元未发生损失,因此,未发现该项投资出现减
值的情形,因而不计提减值准备。

    而对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由于自治区政府本年关于太中银铁路司的股
权投资解决方案中,未包含此事项;且未来对太中银铁路的股权投资置换后,宁东铁路公
司没有股权,对该款项的回收就更困难。因此,预计该款项无法收回的可能性非常大,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于 2016 年全额确认减值损失。

    根据以上文件,由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协议方式出资收购宁夏宁东
铁路有限公司持有的太中银铁路股权,因此该项投资不减值。

    实施的审计程序:

    (1)我们取得了太中银铁路经审计后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该公司近三年
持续盈利,未发现宁东铁路对其的投资出现减值的情形。

    (2)针对宁东铁路对太中银铁路的投资和预付款,我们进行了发函询证,并取得了
回函确认,未说明投资款存在减值的情形。

    (3)我们取得并分析了西部创业公司、宁国运公司、宁夏国资委等部门的相关股权
投资解决方案,该项投资可收回金额可以覆盖其账面价值,因此未发生减值。

    核查结论:

    基于所实施的程序,我们获取的证据可以支持西部创业公司对上述资产执行减值评估
过程中作出的判断。

    事项六:

    你公司对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455 万元已挂账 1-2 年,为合同终
止执行形成的应收款。年报显示,对方仅于 2017 年 1 月偿还 20 万元,后续未支付余款,
大古物流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该笔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的说明:

    2018 年 3 月 2 日,大古物流诉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煤炭贸易纠纷案在银川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达成调解协议。依照 2018 年 3 月 22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9
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向原告退还款项
50 万元, 月 30 日前退还款项 150 万元, 月 30 日前退还款项 150 万元,剩余部分 240.38
万元最迟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全部退还。截止本说明提交之日,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未按约定退还款项。大古物流将依照调解协议约定,就全部款项(590.38 万元)
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古物流在对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并经宁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 01 民初 74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
请人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张家口中铁国电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
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608.4 万元。因对天津祥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
保全的财产大于应收款项,不能收回风险较小,故按账龄组合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核查结论:

    就此事项,我们向公司聘请的律师进行了发函询证并取得了回函,确认相关资产已做
保全并可以执行。鉴于对该笔款项已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我们以为该笔应收款减值准备
计提是充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西部创业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

    事项七:

    请说明报告期内大古物流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你公
司 2017 年 7 月 31 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宁东国税稽查局目前正
在进行稽查工作,情况尚不确定。如果确定,大古物流面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882.48 万元,该两笔税金将导致大古物流 2017 年第三季度和全年利润减少约 1,882.48
万元。由于大古物流目前为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缴纳这两笔税金后,将导致公司 2017 年
第三季度及全年合并利润总额减少约 1,882.48 万元。

    请说明 2017 年年报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情况及理由。请会计师说明对该事项所执
行的审计程序及结论,说明公司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谨慎性的要求。

    2017 年年报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情况及理由:

    2017 年 7 月,因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大古物流公司)在 2016 年 10 月份开
展煤炭贸易过程中涉嫌接受了北京美隆康元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宁东国
税稽查局给大古物流公司出具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宁东国税稽检通一[2017]3 号),并
且自当日起对大古物流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贸易情况进行检查。大
古物流配合宁东国税稽查局对其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贸易情况进行现场
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7 日至 9 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2 月大古
物流开展的煤炭贸易业务进行自查。自查后认为:大古物流煤炭贸易同时符合有真实的交
易,有真实的资金交付,开具了真实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的规定,大古物流


                                         10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同
时,针对大古物流的涉税事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咨询意见。截止目前,公司尚未
收到税务部门最终的处理意见。

    基于以上判断,公司认为该事项对 2017 年度财务报表不构成重大影响。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公司 2017 年年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实施的审计程序:

    (1)检查了大古物流公司 2016 年度从事原煤贸易业务的相关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
及在税务系统的申报及认证情况、货款的收支情况等。

    (2)获取了税务局对公司下达的检查通知书,查阅了公司与此事项相关的对外公告
(包括公司给深交所关注函([2017]第 100 号)的回复)。

    (3)由于税务部门尚未对该事项出具最终意见,我们又到宁东国税稽查局进行了现
场沟通,了解到该事项仍在调查处理中,相关处理决定尚未下达。

    (4)与公司税务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及外部税务专家进行讨论,分析此事项可能涉
及的法律法规及可能的结果。

    核查结论:

    根据上述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公司的判断是恰当的,相关会
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年5月7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