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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8-09-07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18-038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因煤炭贸易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
大古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大古物流”)被内蒙古能建物产
有限公司(简称“能建物产”)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
法院,要求大古物流支付货款及利息 463.39 万元并承担相
关诉讼费用。2017 年 12 月 25 日,大古物流收到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 0105 民初 3698 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大古物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告能建物产支
付货款 429.05 万元及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以 429.05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4.44 万元由原告能建物产负担
0.07 万元,由被告大古物流负担 4.37 万元(详见 2017 年
1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的本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大古物流不服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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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判决、执行情况
       上诉期间,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2018)
内 01 民终字 1197 号《民事调解书》),大古物流与能建物产
达成协议:大古物流同意于 6 月 30 日、7 月 30 日、8 月 30
日、9 月 30 日分四次向能建物产给付 429.05 万元货款及相
应利息,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8.88 万元。因大古
物流未履行给付义务,能建物产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 年 9 月 4 日,大古物流收到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 0105 执 2959 号《执行通知书》,
责令大古物流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法院支付案款
429.05 万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
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 4.44 万元、申请执行费 4.53 万
元。
       三、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
的小额诉讼事项 1 起。
    2012 年 3 月 15 日,陕西秦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简称
“秦源煤炭”)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东
铁路”)签署《承包合同书》,承包鸳鸯湖车站货运空车清扫
工作。2013 年 4 月,宁东铁路通知秦源煤炭终止承包合同。
2013 年 6 月 20 日,秦源煤炭以宁东铁路违约造成其损失为
由将其诉至银川中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银川中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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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民商初字第 45 号《民事判决书》、自治区高院(2015)宁
民商终字第 79 号《民事判决书》,宁东铁路向秦源煤炭赔偿
各项经济损失 120.24 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执行费 3.64
万元(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之“诉讼事项”)。秦源煤炭不服自
治区高院(2015)宁民商终字第 79 号民事判决,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银川中院
(2015)银民商初字第 45 号《民事判决书》、自治区高院(2015)
宁民商终字第 79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认定违约损失
共计 169.97 万元;依法改判秦源煤炭支付给宁东铁路的承
包费 10 万元及相应反诉费用 0.23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上
诉费用由宁东铁路承担。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大古物流为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本
次诉讼涉及的货款本金已在大古物流以前年度“应付账款”
中反映,故本案执行结果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的仅为
诉讼涉及的货款利息及诉讼费用,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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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传票
4.《民事判决书》
5.《民事调解书》
6.《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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