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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创业: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22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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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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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西部创业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王瑞婷、曾嘉慧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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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

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度股东大会提案》、《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

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

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

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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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

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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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2018 年度股东

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刊登《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

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三楼会

议室召开。

    3. 网络投票平台及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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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

通知。公司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提案、投票方式及其他事

项与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804,344,01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1535%,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03,670,2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107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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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数据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

定的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73,7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公司与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

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已由公司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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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

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1.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 《关于聘请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

    7. 《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未出现修改原提案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条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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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

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

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3,953,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14%;反对 390,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144,969,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2%;

反对 390,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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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803,953,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14%;反对 390,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144,969,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2%;

反对 390,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3,788,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309%;反对 555,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144,804,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77%;

反对 55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3,896,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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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444%;反对 379,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1%;弃权 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144,912,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4%;

反对 379,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9%;弃权

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5)《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 意 803,720,23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4%;反对 555,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1%;弃权 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144,736,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09%;

反对 55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23%;弃权

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6)《关于聘请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3,746,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257%;反对 529,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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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59%;弃权 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144,762,1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6%;

反对 5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46%;弃权

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7)《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3,746,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257%;反对 529,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9%;弃权 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同意 144,762,1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6%;

反对 5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46%;弃权

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3.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均以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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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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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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